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的实施方案》(建科[2011]194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突出抓好发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加强政策激励,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科技支撑,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节能目标。到“十二五”期末,通过建筑节能实现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并形成每年节约3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通过提高建筑能效水平,逐步提升65%节能标准执行率,新建节能
1建筑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形成年节约27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通过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形成年节约4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通过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50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65兆瓦,形成常规能源年替代能力21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例达85%以上,县级以上城区新型墙材应用率达到90%;继续巩固县级以上城区“禁实”成果,完成100个重点镇“禁实”。
(三)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4万吨,氨氮削减能力2万吨。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武汉、宜昌、襄阳、十堰市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推进和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宜昌市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全省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和无害化处理。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各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调整优化建设领域发展方式
(四)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充分体现我省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会同发展
2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的八项必要条件,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推进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限制使用淘汰落后的墙体材料,将“禁实”工作逐步向乡镇延伸。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使用袋装水泥,严格落实“禁现”规定。(责任单位:厅规划处、设科处、审批办、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散装水泥办、省质安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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