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5篇]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6〕19号【发布日期】
2006-03-02【生效日期】
2006-03-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1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制度,加强车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车险业务经营行为,促进车险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严格限制向下浮动上限
(一)各公司应科学合理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二)对现行使用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行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月1日前向保监会进行申报。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水平。
(三)各公司应审慎进行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2006年4月1日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手续费、佣金支付比例)重新进行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
(四)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子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调整后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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