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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9〕130号【发布日期】

2009-12-23【生效日期】

2009-1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令2009年第5号、第6号、第7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域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的审批程序进行,由申请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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