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9〕130号【发布日期】
2009-12-23【生效日期】
2009-1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令2009年第5号、第6号、第7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区域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域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并审批;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的审批程序进行,由申请地保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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