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保监发〔2010〕26号【发布日期】
2010-03-05【生效日期】
2010-03-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26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分支机构整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险公司现有分支机构整改
(一)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关于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对营销服务部在内的所有分支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重点主要包括:
1、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
3、分支机构是否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4、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是否管理其他分支机构等。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分支机构的整改工作,尽快制定统一的整改计划,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整改事宜,并于2010年5月1日前将整改计划和指定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名单报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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