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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5-16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合政〔2013〕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未婚者应与其父母共同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无直系亲属的未婚者,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的认定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按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调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拥有轿车的(特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
2.有经营性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4.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住房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及除轿车之外的运营性车辆的,须提供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经营收入所得的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中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承租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中,家庭成员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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