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铜陵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低保家庭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其中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四级以上工(公)伤人员家庭;
(二)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人员(病种为我市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四)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如鳏寡孤独人员。
二、保障对象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与民政部门认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口径一致。下列人员可以列入家庭人口的计算:
1、现役义务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二)私有房屋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均认定为其住房。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2
1、现有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2、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
4、已转让的住房(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房屋转让2年以上的除外);
5、原被拆迁房屋已经货币补偿安置的。
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系与户主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中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者不列入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
(三)轮候顺序: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各区政府送达廉租办的报告时间为序,时间相同的以住房困难程度为序,实行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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