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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认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

渝人发[2000]141号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了加快本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一、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按照国家总体分配制度的原则精神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使广大科技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和贡献,使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模式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及本市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㈠实行分类管理

对全额拨款(财政拨款,下同)、差额拨款(财政补助,下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差额拨款单位,根据经费自主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并可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可选择60%:40%到50%:50%。有条件的,可按人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也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

根据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特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以下四类工资制度:

1.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教育、科研、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震、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技术监督、商品检验、环境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津贴(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执行,并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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