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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大全五篇]

【发布单位】

上海市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日期】

2009-03-20【生效日期】

2009-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政府网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行业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信息系统)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第七条(信息服务)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应当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八条第八条(发展报告)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旅馆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旅馆业发展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第九条(服务质量评定)

本市实行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馆标准化评定。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旅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有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旅馆,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旅馆标准化评定。

第十条第十条(行业协会)

旅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旅馆业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根据旅馆的不同类型,制定和推广应用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旅馆设立)

设立旅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

在旅馆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事项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连锁经营)

在本市实行旅馆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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