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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2011-09-27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10:57:4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35号

中国百色市政府网站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6日点击次数:72【浏览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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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执行政策要把握好以下主要原则:

(一)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

(二)优惠原则。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对从教年限越长补助标准越高。

(三)保基本、全覆盖原则。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能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政策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四、补助办法

(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属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补助对象范围的,可获财政补助


(未完,全文共3448字,当前显示10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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