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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办事指南5则范文
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8.《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
9.《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
1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13.《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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