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办事指南5则范文
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矿区范围划定(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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