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文合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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