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6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07-19【生效日期】
1993-07-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的通知
(1993年7月19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抓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我省地方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常住户籍在我省的农村人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男女双方符合“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均含本数)初婚的为晚婚”规定的,自结婚之日起可免去夫妻双方一年义务工。
第四条第四条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可免去夫妻双方当年义务工。
第五条第五条初婚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免去夫妻双方二年义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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