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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5篇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10号【发布日期】

2006-01-24【生效日期】

2006-01-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报告

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监管工作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节约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联合检查和专题研究,并形成了《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予批转,请各城市政府根据《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整改完善,切实把建设好、运营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促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落实配套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89号)要求,“十五”期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但目前仍有部分城市未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对此,有关城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在建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污水处理设施早日投入使用。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各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用形成机制。一是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对收费不足部分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使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发挥效益。特别是自备水源用户较多的城市,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40号)要求,制定和落实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收。

三、进一步理顺运营和管理体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监管。各城市政府要尽快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专业运营单位,抓紧做好建成项目的交接工作,争取早日投入使用。各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机构的责任,完善监管方法和手段,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管。

四、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各城市政府要认真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5〕59号)精神,加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制定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政策,不断深化我省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全面提高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遵照徐守盛副省长在《建设部关于全国污水处理情况的通报》(建城〔2005〕149号)上的批示要求,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05〕343号),并联合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检查与调研。现将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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