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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

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9〕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福建省农村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农村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二)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相衔接

(五)救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

民。第一类救助对象为。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第二类救助对象为:

(一)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

第六条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新农合。对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新农合报销金额后,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救助。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新农合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新农合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新农合报销金额后,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救助。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当地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对五保供养对象和7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发给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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