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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省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指经广东省农业厅审定,省有关部门同意,符合有关要求,由农业厅颁发“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牌匾的单位或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定农业生产区域。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由广东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条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报条件如下:
(一)有明确的农业生产品种。以当地知名品牌、市场占有率高、省内外影响较大的一种农产品(应是同类产品的优良品种)的种养区域作为申报单位;
(二)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和边界,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好。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场、所、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交通方便,效益较好,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种植业要求连片种植500-10001亩以上(根据蔬菜、水果等具体情况而定),养殖业要求年饲养牲畜3000头以上(按猪、牛、羊等具体品种而定)、家禽20000羽以上;
(四)具备较强农业技术管理和推广力量。示范区范围内严格按已颁布的有效的农业标准(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或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第四条
(未完,全文共1560字,当前显示5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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