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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业竞争力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各级质监、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省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高科技园区建设相结合,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基地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和边界,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场、所、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且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好。

第七条示范区要求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种植业要求连片面积500一1000亩以上,养殖业要求年饲养牲畜3000头、家禽20000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300亩以上,林业要求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示范区原则上按粮食、经作、园艺(包括水果、蔬菜、茶叶、花卉等)、畜牧、水产、林产品等六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农业技术管理和推广力量,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实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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