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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1

附录一:

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

办法

甬政办发〔2008〕239号

为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宁波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相关界定和要求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的第1类至第7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第8类至第10类经市专家认定委员会(或给予财政保障的同级政府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对象,具体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入选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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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

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

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8.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9.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10.聘请参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宁波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时间范围。自《若干意见》下发之日后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三)财政政策保障职责要求。市级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以及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在甬省部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高校、市重点大型企业。其他由各县(市)区(含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按属地原则负担。

(四)政策落实部门职能要求。本实施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抓总,市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照职能要求抓好具体落实。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职能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若干意见》的全面落实。

二、关于购房安家补助

(一)对《若干意见》第3条第1类至第9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象,给予50万元至150万元的安家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其在甬购买自住房

(二)符合规定范围和要求的对象引进培养单位可将《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申请表》、引进培养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落户证明、在甬聘用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材料,于每年6月和10月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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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柔性引才生活补贴

(一)柔性引进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第10类对象,在甬聘用期间发给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在甬实际聘用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累计领取生活补贴不超过3年。

(二)生活补贴由引进单位提出意见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同意后发放,聘用期间由引进单位先行垫支。每年10月,引进单位将《柔性引进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聘用证明(含薪酬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等材料,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追补。

四、关于高薪聘请工作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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