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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精神,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创业发展环境;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投入,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江苏省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由省发起,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地域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与有关市、县政府合作。

第四条引导基金省级首期出资10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资金和市、县其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引导基金经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是:

(一)涉及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投资项目的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投资计划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如有需要,主任可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评审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市、县和创投管理团队的申请方案进行合规性初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引导基金投资和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经省政府批准,指定省级事业单位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主要通过与市县引导基金合作、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与市、县(包括开发区)合作的引导基金,市、县出资额不得低于省出资额。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方式的,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的管理团队,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引导基金可适量给予风险补助。参股投资、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方式由合作的管理团队提出申请。与市、县(开发区)引导基金进行合作,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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