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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道组成,对省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由上述部门主管处室及鲁信集团专职机构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视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七条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专设引导基金管理部,配备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受托管理业务,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报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由鲁信集团与其签署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引导基金管理费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中咨询评估费、媒体公示费、中介机构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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