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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6日宿马管﹝2015﹞44号

各部(局),东城行管会、蒿沟乡、苗庵乡,各分支机构,宿马投资公司: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5月5日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园区首位产业培育与产业规模扩张,根据国务院、省、市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设立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指宿马园区管委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完善招商投资发展环境,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园区首位产业和重点产业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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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变方式,有偿投入。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壮大自身扶持力量。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辐射带动园区产业体系发展。

第四条基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园区首位产业培育的食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二)高加工度、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三高”项目以及技术含量高、极具成长潜力的企业

(三)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初创期、成长期行业龙头企业,从事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相关配套产业以及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其他类项目。第五条

基金的规模和来源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每年安排1亿元,以后年度可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规模。

(二)基金来源。园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设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园区相关负责人和财务审计部(财政局)、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监察室、政务服务中心、宿马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

(三)审查批准基金投资项目的方式、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基金的运作以及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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