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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基本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09-07-16

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了适应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相继出台。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表现之一是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不规范,从而对当事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产生消极影响。由于企业改制涉及到问题的方方面面,本文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仅仅改制的基本程序做一定的探讨,以便使当事人明确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及其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通过这次探索,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在改制实践中,有一些程序在顺序上可以有所变通。例如,在国有企业出售改制实践中,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可能就出售意向的达成需要磋商的时间,也可能改制企业或者隶属于某企业、部门的改制企业拟预先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的申请,并经评估立项后才有受让方提出对改制企业实行收购等意向的情况。鉴于改制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本程序仅供参考。不过,某些基本程序不能改变,比如,在企业出售中,对于改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只有该项工作完成,才能对企业实施出售。

目前,由于我国存在多种经济成分,改制在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就上存在千差万别。此外,我国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转让、企业出售、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兼并。不同的改制形式使得改制的程序有一定的差别。有鉴于此,本文从企业出售、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转让、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兼并等方面来谈一谈企业改制所遵循的程序及其注意的问题。

一、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企业出售一般仅适用于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由于国有小型企业出售,涉及到对国有企业资产的处理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因此,必须经过特殊程序的批准,以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1、拟定出售方案

由出售企业主管政府提出出售方案。实践中,也有出售企业提出出售意见,然后由所属政府拟定出售方案的。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属于本文提到的出售方案。

2、将出售方案征求职代会意见

出售企业所属政府将出售方案征求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意见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改制的实践中,受让方经常以“未经职代会同意”而主张出售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第二条的规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该条并没有明确说明出售协议必须经过职代会的同意。因此,国有企业出售协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通过的,不影响出售协议的效力。这是改制企业及其受让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3、审批出售方案

出售县(旗、区、市)属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市、州、盟、地区等同级政府)审批,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企业,不得出售。出售地级市属企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除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改制的,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4、发布出售信息

出售方案经过批准后,应当发布出售信息,以确定受让人。如果信息发布后,为了有效组织企业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者产权交易市场,企业的拍卖,应当依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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