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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我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以下情形:

(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的;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三)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成交地价款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金按协议价收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独立宗)按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经批准同意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40%

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

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延长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改变用途后新用途使用年限按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乘以年限变换系数确定。

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年限变换系数

年限变换系数=[1-1/(1+r)n]/[1-1/(1+r)n]

其中,r为原用途土地还原利率,n为原用途剩余年限,n为原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三)说明

1.用于计算剩余年限值的用地面积采用原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用于计算新用途的用地面积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红线范围的面积

2.对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时,采用原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不能确定原用途容积率的,采用我区基准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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