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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摘要。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穗府办〔2010〕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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