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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

让金标准

一、商服用地:

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套停车场等。

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应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

3、其他商服用地(214):

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指独立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处置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店)用地、各类网吧等娱乐服务设施、电影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

二、工矿仓储用地:

1、工业用地(221)。增加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科研楼、孵化楼等设施用地。

2、仓储用地(223)。仅限于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物资交易区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


(未完,全文共1669字,当前显示5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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