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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

温州中院

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

会议纪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2014年11月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30次会议通过)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服务信用温州建设,现特就如何防范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纪要如下:

一、依法审查破产申请,杜绝“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

1、对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受理审查阶段要慎重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关联企业虚构关联债权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2、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材料,并要求债务人就主要资产的去向作出说明

3、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或迹象的,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系人释明法律责任,并可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慎重审查。负责审查的合议庭还应针对个案做好“假破产、真逃债”的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并及时向业务庭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

4、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杜绝以逃废债为目的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二、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管理人履行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职责

1、管理人基于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而提出的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支持

2、对于管理人在履行调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职责过程中面临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不协助调查等实际困难,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出具调查函、调查令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协调

3、对于“无产可破”或“资不抵费”的破产案件,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审查管理人是否已尽最大可能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避免使该类案件的破产程序流于形式

4、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的追收债务人财产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依法更换管理人

5、管理人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勤勉程度应当列为法院对管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在追查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中业绩突出的管理人,相关法院在以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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