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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
为加强法院审判工作改革力度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独任审判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和本院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一条独任审判员是指人民法院具有独任审判资格的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员对案件独任审理和判决。
第二条担任独任审判员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有审判实践经验,能够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驾驭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第三条选任程序选任独任审判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任独任审判员名额及要求;
(二)符合任命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三)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和考核;
(五)对预选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确定拟任命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六)独任审判员任期为三年,任期结束,需重新确认。
第四条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
(一)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审理简单的民事非讼案件;
(三)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刑事案件;
(四)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
(六)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独任审判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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