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山东华誉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
(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五条
(未完,全文共1977字,当前显示5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