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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程序…………………………………….2调解登记制度…………………………………….4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制度………………………….5业务培训制度…………………………………….6工作考评制度…………………………………….7调解委员会职责………………………………...8调解员职责……………………………………….9调解记录制度…………………………………..10档案管理制度…………………………………..11统计报告制度…………………………………..12例会制度………………………………………..13调解员聘任……………………………………..14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应及时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要将调解的时间、地点、诉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维权渠道。

2、调解

(1)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括:①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②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焦点及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分清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2)召开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案情复杂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诉求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会议的议程是。①会议记录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②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会议纪律;③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④调查人员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进一步核准事实;⑤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帮助争议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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