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辽阳久森经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精神建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劳调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区总工会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二、调解范围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2.3.4.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三、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
1.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2.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
1.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
(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
(2)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避;
(3)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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