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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基层党建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管党责任,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根据《2017年全县组织工作助推追赶超越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履行党建主体责任不到位,不能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对基层党建工作底子不清、应知应会知识掌握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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