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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

【发布单位】

河南省

【发布文号】

安政〔2016〕13号【发布日期】

2016-04-01【生效日期】

2016-04-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日

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爱卫发〔2014〕3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三条明确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包括安阳县政府、文峰区政府、北关区政府、殷都区政府、龙安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和部门职责,确立各县(区)政府和各管委会城市卫生管理的主体地位,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城市卫生管理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体系,实现城市卫生管理常态化,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省爱卫会组织的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第四条遵循城市卫生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先进引领原则,立足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的新常态,不断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优美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严格层级明晰的责任制。按照市级总管、县级实施、监管分离的思路,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无缝隙、无死角责任体系,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机制。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管理职责。

第六条成立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组织城市卫生管理考核,开展专项集中治理活动。

第七条安阳市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市爱卫办合署办公,组织协调落实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考核、评价、奖惩和迎接届满复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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