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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政发[199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沈阳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及通过铁路道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交指)综合组织协调全市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交指下设的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市道口办),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管理体制。县(市)、区成立由主管副县(市)、区长牵头,交通、农机、公安、保险、劳动、城建、铁路及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道口办),负责本区域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区域内铁路铺设情况,责成沿线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该管区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做好道口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国家铁路干线道口管理

第七条铁路部门负责对国家铁路干线(含铁路产权专用线)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各级政府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对有人看守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看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八条三级以上公路与铁路相交的无人看守道口和有长途客运汽车通过的无人看守道口在未改建立交桥前,应全部设人监护(设人监护后,仍属无人看守道口)。


(未完,全文共2705字,当前显示8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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