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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502

【发布文号】

鲁政发[1997]108号【发布日期】

1997-12-18【生效日期】

1997-12-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7〕10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房改办备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第三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第四条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第五条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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