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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5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2-10-30【生效日期】

1992-10-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1992年10月30日鲁政发〔1992〕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其批复(房改字〔1992〕9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一并认真研究执行。住房资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等问题,仍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搞好这项改革,对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立足于机制转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宣传,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完善,以确保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报告(鲁政发〔1992〕9号)》收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宣传,发动干部和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全面推开住房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一、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起步。希望在具体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方案,遇到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

二、

二、房改起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立足于机制转换,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提租幅度,保证顺利实现房改规划的“八五”及“九五”目标

三、

三、在全面实施方案的同时,可以因地制宜,组织一些地区进行深化改革的开拓性试验,悉心培育、创造经验;对已经进行改革试点的城市,继续给予支持、扶植,并总结经验,使之不断深化、完善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落实好“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十年规划任务,加快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房改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改变现行住房制度存在的弊端,正确引导消费,加速机制转换,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解决危房户、无房户和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制度逐步改变为商品货币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售房或租赁),取得住房的所有权的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和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又能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

房改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改变由国家、集体包下来的旧办法,建立三者合理负担,共同解决住房问题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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