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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安龙江百日行动”督导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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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市局2016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0日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企业和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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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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