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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2011年第25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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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本性转变,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新机制,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160号)精神,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列出详细的时间节点和线路图,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的制度。今年8月底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完成岗位设置;10月底前完成竞聘上岗和全员聘用工作;年底前完成未聘用人员的分流安置、清退工作。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任、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抓紧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政策,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各地人事、卫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核定工作,保证基层卫技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平均水平。对于实施绩效工资前原有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部分应予保留,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并超额完成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超收部分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进行分配,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省里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文件下拨的乡镇卫生院农村卫技人员专项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各地不得冲抵绩效工资总量。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农村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资金,鼓励和引导卫技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该项工作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采购供应改革。8月底前各市、县(区)要对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落实零差率销售改革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到位。在9月底前要组织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县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构建可靠、可控、可查、畅通的药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开展药品配送情况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及时配送到位。年底前,全省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纳入全省统一采购,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招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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