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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补偿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

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一月)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三、补偿渠道

(一)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规定执行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县级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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