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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的若干意见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全面建立新的补偿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确保机制平稳转换、机构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人员经费核定工作

(一)全面准确核定人员经费。各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规定,以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包括编外竞聘上岗人员)没有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受聘在岗的人数核定人员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编制数核定人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和非在编的受聘人员应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工同酬,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各地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相衔接,“五险一金”应做到不缺项、漏项,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核定人员经费(含社保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各地应及时予以落实,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人员经费重新核定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省级财政部门将相应核减省级补助经费。

(二)建立经费预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政府补助经费应实行按月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二、落实和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一)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地应首先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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