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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范文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六条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及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要求;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并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本企业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依法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八)依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三)安全检查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十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四)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十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九条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专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非煤矿山等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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