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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范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商贸企业是指在流通环节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长效机制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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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安全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工业和商贸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监督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及其他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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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除前款规定之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者使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组织并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治理防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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