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10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二○○四年十月九日
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在城乡道路和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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