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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

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立足省情,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着眼于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牢牢把握公益性方向。

——坚持立足省情,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1——坚持综合改革,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并举,维护公益性与调动积极性相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改革成果共享。

(三)总体目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城乡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减轻。

(四)实施范围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撤乡并镇后的卫生院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

2经费,使其正常运转。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品、财产“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有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要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核定编制、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编制部门分类核定所需要的人员编制。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农业户籍人口的千分比核定,根据不同人口规模,分别按照0.7-1.0‰的标准核定编制。按标准计算不足10名的乡镇卫生院,可按10名核定编制。同时,结合地理状况(分为平原、丘陵、山区)、经济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在按标准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上浮10%;城关镇卫生院下浮20%。乡镇卫生监督站人员编制仍为2-3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2007‟30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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