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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6号2001年4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卫生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ⅩⅩ市(地区)或ⅩⅩ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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