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密切代表与党员和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代表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是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基础。代表应加强与基层党员和群众的联系,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代表大会精神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征求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四)积极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听取党员和群众对代表履行职责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探索创新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方式方法,通过党代表工作室、接待日、走访慰问以及座谈会、电话、网络等方式了解党情社情,听取意见建议。
第六条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活动由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各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上一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的委托,可组织本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党代表开展联系党员和群众活动。
第七条开展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活动,原则上以代表团为单位,按代表行业特点、专业特长、职务和居住地等属性,分成若干代表小组进行。代表团至少设1名联络员,负责协助开展联系党员和群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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