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5〕75号【发布日期】
2005-09-30【生效日期】
2005-09-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
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制订的《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省安监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结合全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广大渡口、渡船工作人员和船员安全航行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进一步稳定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打击“三无”渡船和渡船超载、混载等重大违章活动,全面落实渡船安全航行生产和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深化“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的各项措施,切实消除影响渡运安全的各种隐患,重点防止群死群伤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三、整治原则
此次专项整治和规范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各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进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交通、安监、公安、农业、水利、宣传、旅游等相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和验收标准,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四、整治对象、内容
(一)整治规范的对象包括渡口、渡船和其它船舶。
1、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及未经批准的非法渡口和习惯停靠点。
2、渡船是指所有从事客运的客渡船和运输汽车等货物的车渡船、货渡船。
3、其它船舶包括农用船舶、渔船和其他水上浮动设施。
(二)整治内容
1、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2、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
3、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4、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5、经过整顿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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