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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全

【发布单位】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3〕29号【发布日期】

2003-06-09【生效日期】

2003-06-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九日

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003年4月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定编定员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意见,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与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这次中小学校核编的范围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由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为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公办学校中采取民办机制招收的学生数除外,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基本编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县镇、农村学校分别按照教职工总编制的一定比例增加附加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及乡镇中心学校等(见附件)。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乡镇中学的编制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作为乡镇中心学校的分支机构,其教职工编制与乡镇中心学校一并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学校内。

职业中学参照普通中学的编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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