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doc-免费下载

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办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建设规划编制七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经征求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市制定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普通中小学校: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普通高中;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前款规定的区域人口数量及学校规模,可以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居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外,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初中,办学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比例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据适龄学生的数量、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新建中小学校应当避开活动断层通过地带,选择地质安全、环境适宜、公用设施完善、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地块。

第十条新建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并优先供给。

新建中小学校生均用地的定额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完,全文共3104字,当前显示99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