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1995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7年8月16日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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