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9]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三日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下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报告:
(一)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二)一次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以上的;
(三)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损害后果达到以上三项情形之
一、但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安全事故,仍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遵循下列时限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上级部门;
(三)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以快报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遵循“谁主管,谁主报“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及下列责任分工,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
(一)地铁施工、运营事故,房屋建筑和装修、装饰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园林局、国土房管局管辖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活动安全事故,由市建委负责报告。
(二)属市市政园林局管理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与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报告。
(三)公房修缮工程、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报告。
(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报告。
(五)港口作业安全事故,由广州港务局负责报告。
(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局负责报告。
(七)公路工程及邮政、电信、移动通信行业安全事故,由市交委负责报告。
(八)城区和农村的水务建设工程(含水利、供水、排水、污水工程及河涌整治工程)及城市供水和农田水利安全事故,由市水务局负责报告。
(九)林业安全事故,由市林业局负责报告。
(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报告。
(十一)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负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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